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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修正公告日月潭水域遊憩活動管理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日月潭水域係指經濟部98年2月4日經授水字第09820201320號公告之日月潭水庫「
    申請許可活動蓄水域」範圍(附圖圖例紅色部分除外)。於本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應遵
    守「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及本公告事項之規定。
二、分區限制事項:
    (一) 活動種類:限制僅得從事非動力水域遊憩活動,如:手划船、獨木舟、風浪板、水上腳
         踏車等。
    (二) 申請方式:從事前項各類活動行為人應依「日月潭水庫蓄水範圍及其申請許可事項」向
         本處申請許可後始得進行。
    (三) 活動範圍僅限以下水域(如附圖):
       1.朝霧水域:自朝霧碼頭(A點,N23°52.069 E120°54.973)及文武廟峽角(B點,
         N23°52.093 E120°55.564)連線以北範圍。
       2.磐石水域:自纜車站東南側角落(C點,N23°51.081 E120°56.066)及伊達邵碼頭八角亭
         東北側端點(D點,N23°50.991 E120°55.777)連線以南範圍。
       3.聖愛水域:以E、F點連線以南範圍(E點,N23°51.162 E120°55.258;(F點,
         N23°51.033 E120°55.105)。
       4.月潭水域:自玄光碼頭(G點,N23°51.136 E120°54.740)及育樂亭(H點,
         N23°51.689 E120°54.440)連線以西範圍,含北旦地區水域,不含經濟部公告之「限制活
         動蓄水域」範圍。
三、前點第三款劃設範圍以外水域,除緊急救難、執行公務所必需或經申請核准者外,禁止從事水
    域遊憩活動。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5千元以上
    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
    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五、本管理處99年3月5日觀潭管字第0990300172-1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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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猴: 你那麼想釣烏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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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草也可以呀....
西老猴 發表於 2010-10-13 20:32



    阿草都是意外釣到的~每次都是6至8斤的 從沒更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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