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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1# 台中阿萬

雲林縣沒問題,嘉義縣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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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不錯,各位釣友要不要考慮集資合購一艘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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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3# 阿吉56
買台排阿放在收費港口可能比較好歐
也便宜多了
只是不能像波特一樣載著到處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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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1# 立歐


    8尺有特價~方便短訊給我嗎~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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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立歐


    8尺有特價~方便短訊給我嗎~我需要
八辣 發表於 2013-1-10 23:18



   8 呎的特價期已經過了哦,現在好像都是正常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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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6# 立歐
特價的價差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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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立歐
特價的價差約多少~
八辣 發表於 2013-1-10 23:23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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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28# 立歐


    感謝~大大~其他釣魚網友波特船的人不少歐(我剛剛有看到一張照片深澳港跟你撲的一樣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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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立歐


    感謝~大大~其他釣魚網友波特船的人不少歐(我剛剛有看到一張照片深澳港跟你撲的一樣耶)~ ...
八辣 發表於 2013-1-10 23:46



    對啊 現在全台應該有快五十艘了吧
那位應該是我們這一掛的夏天時幾乎每星期都會到深澳下水釣小白,一個晚上每個人少則 30 幾匹多則七八十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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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立歐 於 2013-1-11 08:55 編輯
回復  黑鯛阿丁
黑雕阿丁老師 請教一下
雲林地區看到蠻多小船 寶船在釣魚
像這種可以進出小港口嗎 看到海 ...
台中阿萬 發表於 2013-1-10 19:55


我們曾去函詢問過嘉義縣政府動力波特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一事,得到的答覆是嘉義縣並沒有對水域遊憩活動禁止或限制,原則上任何人皆可在嘉縣從事各項的水域遊憩活動。但並沒有法規可以規範動力波特船的水域遊憩活動(就是無法可管或開放的意思啦);至於海巡這邊我們都是用船舶法第 4 條第 4 項的 "推進動力未滿十二千瓦(1 馬等於 0.75 千瓦)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不屬船舶法及動力小船管理法規範的法源(也就是開放啦)以及基隆港務局對波特船認定為不具船型浮具的回函要求合法下水,讓海巡不得不同意。如果碰到機車的橘子硬是不准,我們會要求他們出示不准的法規或公函,我跟你保證他們絕對拿不出來,因為他們也只能跟據船舶法來取締或禁止動力小船的下水或出海,但在船舶法以及小船管理法根本就把我們這種不具船型(折疊式)的非漁業用的動力小船排除在外了;這也是為什麼在屏東縣掛動力的泡棉船、橡皮艇及其他的硬殼船不准下水而波特折疊船可以的原因了。

另,港口有漁商港港口法的規範,所以波特無法從港口進出,希望將來小船近岸遊憩活動已為大家接受後能爭取各縣市政府將二三級小港口及觀光漁港開放。

各有關單位的相關公函如下:


嘉義縣第一次回函
編 號22534
陳情日期 101/10/19
主 題 水域遊憩活動

總分文日:101/10/22
處分文日:101/10/23
處理期限:101/10/31
結案日期:101/10/29
交辦單位: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辦理內容:已於10月29日以電子郵件回覆,內容如附件檔案.


XX先生您好:
    在本縣轄範圍內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適用交通部訂定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本府目前並未公告水域遊憩活動禁止或限制事項。您所詢問以「折疊船」(加掛12千瓦以下的船外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是否合法,本局已發文函詢交通部觀光局,俟該局釋示後再予回覆。
敬祝  安康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 敬復




嘉義縣第二次回函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回覆水域遊憩活動案
寄件者﹕pandora
收件者﹕
2012/11/12 (週一) 1:17 PM

XX先生您好:

日前接獲您來信陳情詢問以折疊船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乙案,交通部觀光局函復內容如下:

一、查交通部93年2月11日發布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賦予觀光主管機關之權責,採活動、器具及經營業分開管理之原則,僅就「活動」之範圍、種類、時間及行為規範,不涉及器具及經營業之管理;本案折疊船加掛12千瓦以下船外機係屬前項之器具,非為該辦法所之規範。

二、該辦法立法意旨,除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需要所公告之分區限制規定或禁止活動區域以外的水域,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民眾皆得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本案倘從事該辦法第3條所列之活動項目,以及交通部95年2月22日交路(一)字第0950001862號函認定之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96年1月9日交路(一)字第0960000394號函認定之手划船,以及101年5月25日交路(一)字第1018200146號函認定之風箏衝浪等活動,則應遵守該辦法之行為規範。

三、另本案是否屬船舶法第4條第4款所稱「推進動力未滿十二千瓦之非漁業動力小船」,請洽詢該主管機關。

依據上開函示,因本府目前並未公告水域遊憩活動禁止或限制事項,故原則上民眾皆得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倘若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3條所列之活動項目,以及交通部認定之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等活動,則應遵守該辦法之行為規範。至於您所提到折疊船是否屬船舶法第4條第4款所稱「推進動力未滿十二千瓦之非漁業動力小船」,敬請洽詢主管機關交通部航港局釋示。

嘉義縣文化觀光局敬復



船舶法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第 一 章 通則
第 4 條
在水面或水中供航行之船舶,應適用本法之規定。但下列船舶,不在此限:
一、軍事建制之艦艇。
二、龍舟、獨木舟及非動力帆船。
三、消防及救災機構岸置之公務小船。
四、推進動力未滿十二瓩之非漁業用動力小船。



海巡署署長電子信箱回覆
X 先生敬啟:
來函所提「折疊船」(PORTA BOAT)是否為船舶、是否應申請小船執照,仍待航政主管機關認定,本署已將台端詢問事項轉請交通部函釋。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依「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各水域管理機關相關禁止、限制最新公告,請逕洽交通部觀光局行政資訊網站(http://admin.taiwan.net.tw/indexc.asp)查詢。
「開放海洋、服務民眾、確保安全」為本署一貫目標,本署將全力配合各主管機關推動各項海洋活動,期共同打造優質海洋環境,提升國人海洋休閒活動品質,感謝您的來信,今後如有需本署服務之處,或需相關資訊,請來函指教。
海巡署署長電子信箱小組 敬啟



基隆港務局電子信箱回覆
案 號: 99006939 
陳情內容: PORTABOAT要如何纔能合法出海 
承辦單位: 基隆港務局民意信箱  承辦狀態: 結案 

回信內容: 臺端陳情「折疊船」(PORTA BOAT)問題乙案,答覆如下:為策航行安全,船舶應具備船型及適於航行之結構強度、船舶穩度,查該「折疊船」(PORTA BOAT)無一般船舶之永久固定船型及結構強度,應屬未具船型之浮具,非屬船舶法規範之船舶,故無法依船舶法暨小船檢查規則辦理檢查發照事宜



RE: 請轉交通部觀光局局長信箱:折疊船
收件人
寄件者﹕tbroc
收件者﹕
觀技字第 1010037421 號函
XX先生:您好。
您101年11月20日的電子郵件建議將折疊小船(波特船)納入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管理案,經查交通部93年2月11日發布之「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所賦予觀光主管機關之權責,採活動、器具及經營業分開管理之原則,僅就「活動」之範圍、種類、時間及行為規範,不涉及器具及經營業之管理,本案折疊船尚無法納為該辦法規範之項目;另依據該辦法立法意旨,除管理單位基於維護遊客安全需要,所公告之分區限制規定或禁止活動之水域,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民眾皆得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謝謝您的來信。祝您
健康快樂!
局長 謝 謂 君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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