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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河川生態保育協會公告

一、  本會不受縣市之限制.凡設籍中華民國.贊同本會宗旨..對大自然生態保護熱衷的各界好朋友.由衷歡迎你加入我們服務行列...已報名朋友請速繳交證明文件..傳真:03-5121396    或洽092776889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定名為新竹縣河川生態保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據中華民國人民團體組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               

第三條:本會以新竹縣河川流域(含各支流)為範圍。

第四條:本會以保育「新竹縣河川流域自然環境與生態資源」為宗旨。

第五條 :本會以新竹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行政區域內,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宣導河川自然生態保育觀念。

        二、舉發非法捕魚及破壞河川生態之行為。

        三、調查並研究保育區內生態狀況作推展保育工作之依據。

        四、規劃保育區發展整治等工作。

        五、推動保育區環境之整潔美化工作,以利自然生態環境維護。

        六、配合政府推動保育區環境保護政策製作宣導傳播媒體喚起民眾體認生態

            保育之重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為下列五種

一、一般會員:凡設籍中華民國、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會員報請會員大會追認。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以上者有行為能力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報請會員大會追認。

三、團體會員:凡設籍中華民國之公司行號機關,贊同本會宗旨之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報請會員大會追認。團體代表應有派代表出席會議之義務

四、學生會員: 凡設籍中華民國之學生贊同本會宗旨,不受年齡限制。有行為能力著,填具入會申請書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報請會員大會追認。

五、永久會員:入會五年內,埔足十年常年費,得有永久會之福利,終身免繳內會費。

第八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      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著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會宗旨有具體事實著。

    二、未繳交會費著。

    三、喪失會員資格著。

    四、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著。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並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一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十二條:會員之權利:

一、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二、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參加會員大會得提供建議,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與罷免權。

三、會員入會須年滿六個月,始可享有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依限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長為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等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本會設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在前項選舉之同時依得票多寡順序選出後補理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以備出缺依序遞補理監事及後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之多寡為序,得票相同以抽籤決定。

第十七條:理事會之職權: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集事項及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決(預)算。

七、現任理監事卸任前,得建議下次理監事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之遂行,對外代表本會行使各項職權。

        ,並在會員大會、理事會中擔任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順位常務理事一人代理,如常務理事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十九條:監事會之職權: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經費收支決(預)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之事項。

第二十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除監察會務外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如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順位監事一人代理,如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辦理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監事之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堅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之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及財務長一人(其他工作員若干人);其聘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惟解聘時應先請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現任理監事擔任。

第二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或小組並敦聘地方熱心人士為、名譽理事及顧問各若干人,並組織章程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亦同,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相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會員,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經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前項會議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派員列席。

  定期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每一會員以代表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中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具效力;如為下列情事,應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

第 三十一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議、監事會議、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紀錄應載明出席、缺席、請假者之人數,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入會時應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團體會員入會時繳納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入每年應繳納新台幣貳仟元整,贊助會員亦同,團體常年會員新台幣三仟元整元整。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事業費。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四條:本會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製工作計畫、經費收支預算等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如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則先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報告、經費收支決算、現金出納表、財產目錄等送監事會審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實施,修改亦同

第三十八條:本會如依法解散清算後,結餘款項將如數捐贈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公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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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竿在手解千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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