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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取釣權,為釣魚正名

106年1月15日台灣釣權日
[為釣魚正名]
交通部抗議集會活動
全國動員令

我們熱愛釣魚,因為釣魚是我們生活的一部份,從釣具裝備,釣魚常識,釣魚技術,釣品,釣德,都是值得我們學習分享的一門藝術。

釣魚真的是一件快樂的事,每當規劃釣魚行程的時候,那種期待,那種雀躍,真的讓人興奮到無法入眠,深怕錯過了集合時間耽誤了行程,看看大海摸摸南極蝦,就算是槓龜,我也樂在其中,因為釣魚不是為了漁獲,而是享受過程,是一種感動。

曾幾何時這種初心的感動變質了...

變的不是人,而是政策...

政府單位錯誤的解釋法規,讓釣魚必須偷偷摸摸的,要擔心何時會被蒐證,擔心何時會被抓,我常問我自己,我是賊還是釣魚人?

台灣從事釣魚休閒運動的同好多達200萬人,位居全國休閒人口第一位,卻經常要忍受不平等的待遇,很多釣友最早是從事溪釣,結果遇到了封溪禁釣,後來改釣河邊,結果因為生態遭到工業廢水破壞又退到海邊,後來岸邊,港口,外礁很多地方還是禁釣,只好買免牌照的小船退到太平洋釣魚休閒,如今政府又說免牌小船是無籍船,開小船在海中釣魚是漁業行為,違反了漁業法,要取締開罰,請問我們釣魚人還有退路嗎?

明明交通部該負責的卻遲遲不制定出管理辦法是卸責,漁業署曲解不合乎時宜的法令說"釣魚"是"採補"是漁業行為是官僚,難道我們真的可以繼續忍受下去嗎?

最令人不齒的是,漁業署在105年7月5日,邀請了交通部觀光局,交通部航港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全國各縣市政府,全國漁會,召開名曰"波特船管理協商會議",但是卻沒有邀請任何波特船協會及釣魚相關人民團體參與協商,會中決議套用不合時宜的法規,曲解法令說"釣魚"就是"採補"就是屬於漁業法管轄,未經申請就是無籍船就是違法,更明令海巡署依法行政,對釣客蒐證取締開罰3~30萬,並且行文全國海巡岸巡單位全面針對免牌小船取締禁釣,如此未經協商的黑箱作業,等於直接對小船玩家判了死刑並且不得上訴。

政府單位深知,現在取締這麼多的小船玩家,無法用明確適用的條文來開罰,而這種招數遲早會被法界人士發現,因為無法舉證釣客將漁獲拿去賣(買賣才是漁業行為),被檢舉到監察院而破功,只好利用媒體放消息,誤導社會大眾認為免牌小船是危險的,是無籍的,是違法的,釣客搭乘免牌小船最終只是休閒釣魚,漁業署解釋說:民眾在免牌小船拿"釣竿"釣魚是漁業行為的"一支釣",有漁獲(有買賣之嫌疑)就是漁業行為,未經申請就是違法採補,說釣客是知法犯法挑戰公權力,是累犯,誤導民眾思維,企圖造成輿論的一面倒,其目的就是來掩蓋漁業署違法濫權指鹿為馬的罪行。

我們真的是罪犯嗎?我們培養一個熱愛的休閒運動是多麼不容易的啊!難道我們真的要放棄熱愛釣魚的初心嗎?

正當的休閒運動被這樣剝奪,真的讓我們臺灣變成國際的大笑話,我兩位外國朋友在美國加州都是乘坐獨木舟釣魚,然而台灣政府卻說:這是違法。國外朋友聽了只回我一句   ”You are not a democratic country? Why is fishing at sea illegal?”
“你們不是民主國家嗎?為什麼近海釣魚犯法? ”

漁業署在網路公開說:若要船釣,請民眾搭乘合法,安全,有保險的海釣船釣魚,意思說:若不搭乘海釣船在海上釣魚就是違法,然而無擔當的主管機關交通部卻遲遲不將免牌小船制定出合理的管理辦法,我們卻要面對的是殘酷的無限期的禁釣。

漁會說:依照法令,要捕魚就必須依照漁業法相關的規定才能在海上捕魚,而且法律規定必須在地方政府規定的漁權範圍內捕魚。漁會說:依照法令漁港是只能允許有登記的漁船進出,因為小船都是無籍並且沒有經過船體審驗,所以禁止小船進出漁港。漁會說:進出漁港依照規定都必須報關,不然會有走私,偷渡的嫌疑,漁會說:海裡面的魚都被無籍小船釣光光,而且這些小船還拿出去賣,是搶了漁民的生計。其實以上觀點我們都認同,因為釣魚非漁業,我們完全支持免牌小船在合法的規範下並且在不影響漁船作業安全的情形下,在海上釣魚休閒。

釣客=漁民,漁會=釣魚協會,海洋資源是共享的,我們都是一家人 ,雖然現在大家彼此有著不同的意見,但是未來我們可以透過溝通,一定可以協調出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共識。

我們這群愛好釣魚的朋友,從事爭取釣權10多年,成功開放了許多釣魚相關法案,很多釣友都對我們並不陌生,甚至跟我一路相隨,也給我很多的鼓勵跟建議,釣權運動真的是越走越寂寞,真的很感謝釣界前輩與朋友們,有大家的相陪,這種感覺真好。

釣魚休閒運動本不分彼此,我們是一家人。

很多磯釣協會朋友會問:磯釣協會很少玩船釣,他們是很小的一個釣魚族群 ,為何要幫忙小船玩家爭取釣權?我們的回答是:我們不能這麼自私,不能坐視看著釣魚同好被剝奪釣魚休閒的權利,這是將心比心。

今天小船玩家遇到了困難,我們身為釣魚人,雖然不船釣,但是我們願意站出來,用行動力挺,我們願意幫助這條法案修正,直到完成開放為止,就像我們當年立志投身爭取釣權運動一樣,不忘初心。

這次將要修正的法案不只是免牌小船的釣權,最重要的是幫"釣魚"正名。

釣魚是休閒,大家都知道,政府官員甚至我們請託的民意代表都知道,然而中華民國水域遊憩管理辦法第一條卻沒有加上"釣魚"這項休閒運動,如此漠視我200萬釣魚人口真的是令人憤慨。

漁業署認定釣魚行為就定義為採補行為,採補就是受漁業法管轄,小船禁釣就是根據漁業法第六條來開罰禁釣,若交通部水域法這條法規不修正加入"釣魚"項目,日後政府禁釣的對象絕對不是只有小船玩家,而是所有相關釣魚的族群。無論溪釣,海釣,池釣,磯釣,重磯釣,底物,遠投,岸拋,岸釣,鐵板,路亞,軟絲,波特船,獨木舟,鋁船,泡綿船,保麗龍船等... 這些釣魚相關的族群日後依照我們的經驗與慣例,我們敢打包票都勢必遭殃。

憲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有集會之自由。這是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我們即將於106年1月15日上午10點發起交通部前"為釣魚正名"的合法申請的集會抗議活動,在此號召全國釣魚同好,協會,釣隊,攜家帶眷的共同響應,如果這次號召不成功,相信將是台灣釣權運動的一次徹底的失敗,政府單位將會繼續的漠視釣魚族群,我們會被視為弱勢團體,將會被遺忘,而禁釣事件將會永遠存在。

若您有事不能參與,我們能夠體諒,但是我們懇請全國釣魚同好及路見不平的民眾,及我的好友,[自行複製此文],轉貼到自己的FB,痞客邦,然後在轉貼到所屬的社團,釣隊,協會,FB,部落格,新聞媒體,爆料公社,PTT,讓更多人知道釣魚並非漁業,讓全國都知道我們所受的委屈。

未來,我們會有更多的會要開,更多的事情要做,我們亦會集思廣益,蒐集更多國際相關釣魚的資料與法規,建議公部門與國際接軌,制定出適合我們的管理辦法與施行細則,我們不是做秀,是能夠與公機關,公部門溝通的團體,釣權聯盟的成員是由各大釣魚協會,釣魚同好,釣隊,大家自願團結集合起來為了爭取釣權的聯盟,更是一股團結的力量與象徵,所有認同釣權聯盟理念的朋友都是我們的後盾,我們一定會成功。

順便一提從事釣權運動什麼好處都沒有,唯一的好處是當您參與了釣權運動,在開放了原本禁釣的地方釣魚,就算是槓龜,您也會笑,因為這樣的感覺這樣的初心....... 無價。

釣魚非漁業,為釣魚正名
交通部集會遊行活動

一、集會地點:交通部門口[仁愛路一段50號]

申請時間:民國106年1月15日
上午6點(開始集結)~下午18:00(清場結束)

※活動開始時間
10:00~12:00(表定時間)

流程如下:
06:00~8:00佈置會場,開始集結在交通部門口管制區域內。

※10:00活動正式展開。

※12:00活動結束遞交陳情書結束參與活動人員就地解散。

若交通部接受陳情的層級是次長以下或是拒絕接受陳情。

就會靜坐抗議到18:00

其中我們不排除更激烈的抗爭

二、交通管制如下請勿超越封鎖線)
仁愛路一段(紹興南街南路【不含】至杭州南路一段【不含】)
南側全線慢車道。

杭州南路一段(信義路一段【不含】至仁愛路一段【不
含】)西側兩線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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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 3# 獨釣寒江雪


    我非常的認同每次去釣魚結束後都要順便清一些垃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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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有兩百萬人,可是組織鬆散缺乏簡單自我約束力,到了釣場就亂丟垃圾,可以說有魚釣的地方就是垃圾堆;掉到肉粽下面受傷,還厚臉求償當地管理單位,害得封鎖後,大部分人只能到處找洞鑽更增危險性!種種劣行,身為資深玩家,極其感到羞恥。我是釣魚人,很清楚政府想方設法牽制,不就為了安全或者撇責疑慮,所以,我們能夠不亂丟垃圾嗎?摔落或者傷亡能夠自認死得其所嗎?我可以,希望大家也告訴大家!106年1月15日嗎?精神上完全支持,海釣時會默默祝禱,為了烏魚,也為了106年1月15日台灣釣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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懇請一起來替釣魚人發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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