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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拾金索酬不成 女科員拗登報道謝 [打印本頁]

作者: 汝席咕    時間: 2012-6-8 15:23     標題: 拾金索酬不成 女科員拗登報道謝

本帖最後由 汝席咕 於 2012-6-8 15:24 編輯

拾金索酬不成 女科員拗登報道謝 .自由時報 – 2012年6月8日 上午4:33.. . 〔自由時報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台灣社會常見家貧者拾金不昧,婉拒酬謝,可謂人窮志不窮;桃園卻有收入穩定的女公務員,撿到人家辛苦借來的錢,堅索3成報酬,形成強烈對比! 單親媽借錢應急 桃園市一位從事美容的單親媽媽,上月31日上午7點在自家社區遺失一只拼布皮包,內有25萬9200元,這筆現金是她剛向銀行借來急用的,她焦急地找了10多個小時,好不容易才從社區總幹事口中得知,在桃園縣府上班的女鄰居,於社區地下2樓的電梯口撿到皮包,已交派出所。 單親媽當晚欣喜地赴派出所欲領回皮包,員警卻告知,在桃園縣政府當科員的女鄰居,表明要請求拾得金3成的報酬,否則要行使留置權。 單親媽當下心情跌入谷底,因這筆錢大多要用來幫生病的母親雇外籍看護,少了3成(約7萬7000多元)可不是小數目。隔天,她噙淚向立委楊麗環服務處求助,服務處請來女科員的直屬長官進行「道德勸說」。 自認依民法規定 前晚在桃園警分局調解時,女科員自認是依民法規定,並非她要堅持,但因事已驚動她的直屬長官,鬧得沸沸揚揚,女科員後來主張,報酬可以不要,但單親媽要為找立委一事「登報道歉」、「登報道謝」;直到晚上9點,才改口只須寫信到縣府道謝。 女科員昨受訪時重申是依民法規定,對方既已領回皮包,此事「已結案了」,其餘不願多談。 折騰一個禮拜,單親媽前晚終於如願領回皮包,警方也貼心派員護鈔,陪她調解的姊妹也鬆了一口氣,指這幾天姊妹們飽受煎熬,有被掐著脖子的感覺,幸好圓滿落幕。 里長昨天認為,許多生活困苦的清潔工撿到錢「一毛也不要」,與此美德相比,這種公務員實在「很丟臉」。 索酬上限已降至1成 單親媽失金的前一天即5月30日,立法院才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1條文修正案,將索求報酬的「上限」,從3成降至1成,且不得向中低收入戶等弱勢失主請求報酬,該法只等總統公布後就實施。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陳光忠強調,新修訂民法也規定,遇有爭議、有失公平時,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報酬。原文: http://tw.news.yahoo.com/%E6%8B%BE%E9%87%91%E7%B4%A2%E9%85%AC%E4%B8%8D%E6%88%90-%E5%A5%B3%E7%A7%91%E5%93%A1%E6%8B%97%E7%99%BB%E5%A0%B1%E9%81%93%E8%AC%9D-203348723.html 這款人??書念到哪去啊??
還坳登報"道歉"+"道謝"??
臉皮之厚,端午節可以拿去擋碧潭壩了!

作者: 台北阿華    時間: 2012-6-8 16:25

拾金索酬不成 女科員拗登報道謝 .自由時報 – 2012年6月8日 上午4:33.. . 〔自由時報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 ...
汝席咕 發表於 2012-6-8 15:23


甚麼人都有
話又說回來, 這法令也奇怪, 為何要規定可以強所報酬三成, 即使降至一成也不應該, 失主酬謝是失主的心意, 既然撿到失物交警察, 為何又一定要多少報酬呢?
作者: 港寶號    時間: 2012-6-8 16:33

身為公務員,書讀到那兒去了.....拾金不昧原本美事一樁,搞成這個樣.....
作者: 眼鏡蛇    時間: 2012-6-8 16:36

價值觀偏差......可恥....
作者: 中和檸檬    時間: 2012-6-8 16:37

恥!!!~~~真是恥!!!!!
作者: 台北釣客    時間: 2012-6-8 16:38

唉~~~怎麼這樣的事一再發生...
現在大家的道德觀念都不見了~~
還公職人員,真的臉皮太厚了~~
作者: 阿泉    時間: 2012-6-8 16:51

回復 1# 汝席咕


   套一句兒子講的話..
    真是.....羞羞臉喔!!~~
作者: 摳摳    時間: 2012-6-8 16:55

真丟臉............
一定要把事情搞大才願意放手
萬一那是救命錢,她這樣要求以致拖延時間
造成生命的損傷,那可不可以告她蓄意殺人...............
作者: 菜鳥小釣手    時間: 2012-6-8 18:04

丟臉到家囉~~~

虧她還是個公務員咧~~

可恥!
作者: 林驛澂    時間: 2012-6-8 18:24

回復 1# 汝席咕

身為公務人員,無法以身作則
作者: 檳榔吳    時間: 2012-6-8 18:31

他用法律將這種行為  變的光明正大了  人那~~~~~~
作者: 戀戀秋楓雨    時間: 2012-6-8 18:47

回復 2# 台北阿華

當初的報酬三成 原意應該是 撿到的人 希望還給失主 然後可以得到一些報酬

不然撿到的人 一般都會佔有
作者: 南投魚仔    時間: 2012-6-8 20:43

價值觀偏差......可恥....+1
作者: 胖子陽    時間: 2012-6-8 23:32

如果是有錢人掉的....我會要3成.....甘苦人....我不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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