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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台灣一六八 於 2013-5-6 21:04 編輯
其實船舶法當初修法時明文規定 "推進動力 12 千瓦(16 馬)以下的非漁業用小船" 是開放的,用意就是要開 ...玩水就可自由下水去玩
立歐 發表於 2013-5-6 18:04
船是自由阿。問題是海岸管制就沒則了。重點不再船的大小,而在海岸、水岸的管制。比如說台北士林外雙溪的水庫上游做水資源管制就算了,但水庫以下為何要管制釣魚呢?因為溪旁住了一堆達官貴人
,就繼續管制。(更誇張的是上游有水庫,水庫放水沒跟下游示警警報)。
同樣的,海岸線有治安、國安問題,還有一堆達官貴人的別墅或大飯店要塑造[高人一等]的虛榮假象,剩下的才讓老百姓捕魚、釣魚與遊樂。
摺疊船的能耐從玩具到水上蛟龍的話,相對的法令、作法等都要修法以符合實際需要。
立歐大一邊玩波特船時也該想想現有的法令、岸邊管理因為摺疊船等能力提升後的修法問題。就跟腳踏車能力提升後帶來的交通問題也要跟著修法與改變措施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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